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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人员公告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8-26 16:38:30


根据《红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红编〔2014〕84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加快“一试点、三大平台”建设的意见》(红办发〔2015〕5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  红河综合保税区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红办发〔2015〕64号)文件精神,为满足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需要,经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名管理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一级主办)1名;
(二)公共事务部:副部长(一级主办)1名、社会事务管理岗(三级主办)1名;
(三)经济发展部:财税管理岗(三级主办)、产业规划岗(三级主办)各1名;
(四)招商投资部:会展服务岗(三级主办)、招商引资岗(三级主办)、政策资讯服务岗(三级主办)各1名;
(五)市场发展中心:副主任(一级主办)1名。
(具体岗位设置信息见附件1、附件2)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9月6日至1999年9月6日出生);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8. 有开发区或园区工作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从优择录。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或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聘用、聘任)合同的;
3. 近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纪律行为的;
4.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聘任)的其他情形的。
(三)应聘人员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报名方法
(一)招聘职位查询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红河人才网站进行查询。
(二)报名方式
1. 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应聘人员网上提交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报名时间:2017年9月4日9:00至9月6日17:00。
报名网站:红河人才网
2. 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限报一个职位。
3. 应聘人员网络报名成功后,需提供报名表(见附件3,网络报名仍需填此表)、应聘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学术(科研、工作)成果及获奖励荣誉证书、从业经历证明以及能证明与岗位匹配的各种资料。上述材料于9月7日17:30前同时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
纸质版复印件材料一式9份送至红河州人才市场(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工业园区8号路州车管所大门对面红河政务服务大楼一楼左侧。联系人:师老师,联系电话:0873-3734501);电子版材料提交邮箱:hhzhbsq@sina.com(清晰彩色扫描件,*.JPG格式,附件总大小控制在10M以内,邮件主题为“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人员应聘:姓名+应聘岗位”)。
4. 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四、考评方法、步骤和内容
(一)资格审查
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于9月11日在红河人才网站公布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1:5的,不进入下一环节,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二)经历业绩评价
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经历业绩评价。在经历业绩评价结束后5天内将评定成绩在红河人才网站公告。经历业绩评价成绩不计入总成绩。经历业绩评价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三)面试
根据经历业绩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按每个职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在红河人才网站公告。面试时,应聘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参加,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愿放弃。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高低排名,按每个职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六、公示和聘任
由招聘单位根据评审、面试、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任人员,并在红河州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属红河州属各级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原干部管理部门保留其原所在单位编制、身份、级别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属编外人员的,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与应聘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递补
因体检、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在同一职位面试考生中,按成绩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
八、待遇
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待遇实行年薪制。一级主办年薪标准为16万元,三级主办年薪标准为10万元。对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执行中级主管年薪标准,即25万元;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执行三级主管年薪标准,即20万元。年薪由40%基本年薪和60%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基本年薪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按时统一代扣缴纳。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兑现,具体按《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属红河州属各级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依据个人档案身份由原单位按相关政策办理;聘用人员属编外人员的,按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符合红河州引进人才政策的聘任人员,同时享受相关的补助和待遇。聘期中,所聘任人员不得在机关之外兼任其他职务、任务并领取报酬。
九、管理
聘任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为3年。聘任人员属红河州属各级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实行试用期;属编外人员的,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标准为3300元/月,试用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十、相关纪律
1.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体检或考察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2. 招聘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社会各界对招聘程序及招聘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督。
十一、招聘咨询
本公告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火车北站对面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4室。联系电话:0873-3056177,传真:0873-305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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